小儿腹痛诊断为胃肠炎,后他院诊断为急性重

案件事实

年月1日原告李某1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就诊,经超声医学影像检查后诊断为急性肠胃炎,阑尾炎?医生给予抗感染、补液等药物治疗,后因腹痛加医院行腹部CT检查回报“考虑重症胰腺炎”,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症急性胰腺炎伴胰周液体积聚、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轻度贫血、急性心肌损伤、急性肾损伤、腹膜炎、腹腔积液、脂肪肝,入住小儿ICU科治疗5天。

医方辩称

原告在年月1日中午十一点半到被告处就诊,医院之后,医院的初步诊断是急性肠胃炎,医院也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在此之前也进行了相应的治疗,到了晚上18:00的时候,患者腹部发生剧烈疼痛,对此当班的医生进行了检查,考虑到他病情需要外科,就联系外科进行了会诊,但是患者家属自行带着患儿离院医院进行了检查,医院进行会诊,医院进行检查的时候做了CT,通过CT检查初步怀疑是胰腺炎,后患者医院,医院,根据CT片子,医院进行了相应的检查,确诊为是胰腺炎,医院开始也是在普通病房针对其急性胰腺炎进行相应的诊疗,在12小时之后,由于患者疾病的进一步的发展,作为重症,医院ICU的重症病房进行了医治。

被告认为,作为当时的诊断以及检查是根据当时患儿的体征及各种表现做出来的,并没有胰腺炎的相应的症状,待患儿体征发生变化时,应该通过外科会诊然后做相应的检查才能进一步的确诊的时候,患者家属是自行带孩医院进行检查会诊,所以说作为患者本身得以急性胰腺炎是自身疾病所致,医院误诊导致了胰腺炎,医院是没有过错的,只是由于当时的体征没有检查出是胰腺炎而已,医院诊疗将近五个小时时间,院方认为在此过程中,院方无责任。

医院诊疗时,即使是按照急性胰腺炎进行诊疗,也是进行了相应的初步的治疗,也没有使患者的病情没有发展到重症,因为患者身体疾病是一种持续发展的过程,所以说其产生到重症的状况是由于自身疾病所导致,并非是被告在五个小时之内没有检查出来胰腺炎,就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

因此被告认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院方不应有主要责任,因此作为原告所请求的各项赔偿,被告不认可。

医疗损害鉴定

诉讼过程中,应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在对被鉴定人李某1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急性重症胰腺炎延误治疗、病情加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1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急性重症胰腺炎延误治疗、病情加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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